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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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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第三人保管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之处理——案外人金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被引量:0收藏 分享
作者:朱晓芳 钱松青 王曦
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企业与法》  2012年1期
关键词:执行标的物  案外人 第三人  国际贸易 主张权利 保管  财产保全措施 议案  
摘要:【提要】诉讼中,法院对第三人保管占有的执行标的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以第三人做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书面确权证明为前提:案件生效执行后.案外人对该第三人保管占有的执行标的提出所有权异议的.法院应结合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及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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