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平台首页
立格文摘
学术论文
专家学者
法学图书
成果
机构
学者
题名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摘要
全部
期刊文献
图书
学位论文
会议论文
专利
科技报告
立格文摘
2024年第12期
上一期
下一期
法学理论
亚当?斯密、哈耶克与英国普通法的演进
论法治体系概念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理论
反思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思维??探求一种谦抑限制的标准
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良法的德性价值
法律史
清代循吏法律实践中的“中道”理念
“经义原则”还是“权变思维”:董仲舒春秋决狱司法功能重述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我国农地流转的法制向度与规则再造
《学位法》正当程序制度的价值意蕴、问题识别与规范进路
预防性法律制度建构的进路与方法??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未病”之治
中国宪法权力监督功能的规范分析
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保障--以终身监禁为例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
新时代纪检工作中政治监督的深化
新《行政复议法》变更决定制度的功能导向及其规范展开
行政判决理由效力的解构与重塑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司法路径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难点及解决对策
刑法学
轻罪治理的目标导向、划分基准与刑事法回应
论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职务公正性作为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再提倡??以规范目的与保护法益相分离为视角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限缩研究
民商法学
诉讼法学
申诉启动刑事再审的证据类型区分与审理方式优化
经济法学
国际法学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国家安全学
亚当?斯密、哈耶克与英国普通法的演进
朱华辉
摘要:
英国自由被视作政治中道与渐进主义的典范,这尤其体现为其不可追溯的普通法传统与宪制的连续性。哈耶克就曾视英国历史为一种自发秩序,并认为苏格兰启蒙运动发扬了这一辉格史学精神。然而,作为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亚当?斯密实际上反驳了哈耶克继受的辉格史学。斯密认为普通法并非习俗的自发产物,而是诺曼征服后秩序重组的革命性成果;为普通法律师所敌视的衡平法庭则是不可或缺的外部补足。斯密对普通法与英国历史的理解展现了其“怀疑主义辉格派”的形象。
关键词:
亚当?斯密
哈耶克
《法理学讲义》
普通法
王权
论文出处:
《政治思想史》 2024年3期
论法治体系概念
侯学宾
摘要:
“法治体系”是一个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实践“系统集成”的统合性概念,体现了政治性与法律性、系统性与规范性、民族性与人类性、实践性与理论性、现实性与理想性、法律规范主导性与其他社会规范补充性的有机统一。“法治体系”概念呈现了中国法治实践的系统性品质,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概念,具有强大的方法论意义。
关键词:
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内涵
法治体系构成
法治体系意义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9期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理论
王旭
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建立“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通过贯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三大主题,遵循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双重逻辑,聚焦政权建设与国家治理两条主线,原创性提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个独立范畴。这个范畴的学理内涵建立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五个关系性命题之上,以三个支撑性原理为理论根据,围绕四个逻辑层次,从国家性质、国家目标、国家形态、国家组织与治理、国家安全等五个方面建构了总体性理论,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原创性命题。加快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三大体系建设”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国家制度
法律制度
国家治理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9期
反思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思维??探求一种谦抑限制的标准
孙海波
摘要:
后果主义裁判颠倒了“法的发现”与“裁判的证立”,以预测的可能后果作为裁判思维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后果的预测和评价来选择法律并形成裁判结论。极端的后果论思维不可取,温和的后果论可细分为适用规则的后果主义与续造规则的后果主义,二者的适用均严格限定在疑难案件领域。后果论思维背后暴露了表面证立与虚假证立的问题,需要接受教义学的改造和限制。为此,需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构建限制的标准。在形式层面上,后果论思维运用应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任意摆脱法律的拘束。在实质层面上,后果论思维要接受合理性的检验,对后果的选择、评价及考量要考虑对未来类似案件的一般性影响,也要使后果考量在实质理由层面实现融贯,不得与法律的价值、基本原则及整体法秩序相冲突,确保后果主义裁判与依法裁判的立场保持一致。
关键词:
后果主义裁判
依法裁判
形式限制
实质限制
合理性
论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9期
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良法的德性价值
徐明
摘要:
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而中国式现代化下的丰富社会实践又推动良法产生新的价值意蕴。良法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具有“智”德性、“善”德性、“民”德性三重意蕴。“智”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明智、理智、睿智”的理性智慧制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善”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和善、友善、仁善”的情理道德制定,以“权利本位”赋予良法之“善”,以自由、正义等法律的目的价值赋予良法之“善”,以良好道德风尚赋予良法之“善”。“民”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为民、爱民、亲民”的民本情怀制定,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法应坚持系统思维的法治观,坚持党的领导,构建中国式现代化中良法德性价值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真正实现良法之治。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良法
“智”德性
“善”德性
“民”德性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9期
清代循吏法律实践中的“中道”理念
闫?羽
摘要:
循吏既是清代法律实践的重要群体,也是“中道”理念的主要诠释者。清代循吏在秉承前朝循吏共性的基础上,于民众教化、调诉息争、审冤断狱等法律实践中形成了内涵丰富的“中道”理念,包括“以教止争、以调息讼”的中和之道,“致公致允、审断平明”的中正之道,“援情入法、因势制宜”的时中之道。这些“中道”理念体现了清代循吏对“奉职循理”“恤人体国”等为政之德的自觉践行,反映出中国传统社会对教化与惩戒、人治与法治、国法与人情等重大命题的深刻思考,对于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与借鉴价值。
关键词:
清代循吏
法律实践
“中道”理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9期
“经义原则”还是“权变思维”:董仲舒春秋决狱司法功能重述
高汉成
摘要:
研究春秋决狱的学者,大都把关注焦点放在从春秋故事和微言大义中抽象出来的一些所谓的“经义原则”,认为正是这些“经义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而成为决狱的标准和依据,但从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具体案例来看,经义原则并没有成为与汉律并行或者效力高于汉律的法源性裁判依据和判例。从儒家思想中守经与权变的辩证关系出发,可以发现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思维模式,实际上是将当时的汉律视为“经”,将儒家经义原则视为“权”,儒家经义与汉律在春秋决狱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正是基于权变思维,董仲舒春秋决狱为汉初以来的疑狱奏谳制度提供了解决方案,作为汉代特殊的司法审判模式,弥补了汉律的时代局限,成为中国法治观念从“守文”的形式法治向“原心”的实质法治过渡的关键一环。原心论罪是儒家权变思维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论,使儒家价值观在明断是非中获得了重要的指导地位。随着儒家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进一步确立,董仲舒春秋决狱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其并不能涵盖汉代及后世司法的全貌。
关键词:
春秋决狱
经义原则
权变思维
原心论罪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4年9期
我国农地流转的法制向度与规则再造
陈小君
摘要:
历经“两权分离”“三权分置”改革,我国农地流转法规则供给渐见完善。即便农地流转规则被纳入物权体系框架之下,租赁乃至短期租赁作为农地流转的方式在实践中仍较为普遍。然而,农地租赁的法规则供给和管理运作与租赁现实需求相失调,私法规则的合同或物权适用方向犹疑未明,公法参与疲惫无力等问题明显。基于农地租赁与一般租赁的一致性、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动力、合同法的价值功能要素等,可以发现农地租赁需求境况与现行法制向度存在若干偏差。农地流转规则再造应顺势而为,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为载体,完善细化农地租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应明文规定农地租赁的核心规则导向,具化农地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内涵;在《土地管理法》中,应基于租赁运作利益平衡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完善农地租赁的公权力监管规则体系,保障农地权利有序有效落实,促使农地流转向自愿集约规模的现代农业可持续方向发展。
关键词:
农地流转
农地租赁
法制向度
规则再造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4年9期
《学位法》正当程序制度的价值意蕴、问题识别与规范进路
刘旭东
摘要:
《学位法》正当程序制度扭转了学位立法“重实体、轻程序”的格局,得以从程序角度为学生的学位权益提供兜底保障,助益于规范高校学位管理权力,并为司法机关提供合法性裁判指引。但客观上,这一制度的流程内容尚不健全,没有充分关照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实践逻辑的差异性并作出区别处理,部分规则的明确性亦有待提升。《学位法》正当程序制度的规范进路包含三项内容:首先,引入听证、回避、专家评阅等机制,健全正当程序的流程内容;其次,为撤销学位设定更为严格的多数表决标准和撤销期间,规避违法的学位撤销可能给当事人及社会关系带来的巨大负面冲击;最后,提升正当程序规则的明确性,包括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的受理应采用形式审查或无条件受理的标准,将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的处理部门,明确两类复核决定“校内最终决定”的效力,并将复核程序作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前置环节。
关键词:
《学位法》
正当程序
不授予学位
撤销学位
学术复核
学位复核
论文出处:
《中国高教研究》 2024年9期
预防性法律制度建构的进路与方法??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未病”之治
杨凯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当前社会秩序示范的缺失,以及解决社会矛盾手段的不足,凸显了基层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在快速的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大潮中,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在社会治理重构中,党和国家如何针对这一现实难题积极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如何引领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的方向,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命题。
关键词:
法治现代化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社会治理法治化
基层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实难题
化解矛盾纠纷
法治建设
论文出处:
《中国法治》 2024年9期
中国宪法权力监督功能的规范分析
刘练军
摘要:
中国宪法的鲜明特色在于创置了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公民监督等多种类型的监督制度,展现出强大的权力监督功能。2018年监察委员会入宪,其权力监督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中国宪法构建了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明确了集中统一的监督领导体制,形塑了对监察委员会的多元化监督机制,为权力监督功能的发挥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平台。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一体性塑造了中国宪法的监督制度体系,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自我革命性则为其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动力源泉。中国宪法权力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还依赖于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
中国宪法
监督功能
权力监督
监察委员会
自我革命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9期
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保障--以终身监禁为例
王锴
摘要:
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使得基本权利具有了一个国家权力不能触及的核心,一旦触及本质内涵即意味着公民丧失了行使该项基本权利的可能性。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导致公民彻底失去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不同于比例原则,它是受到绝对保护而无法在个案中进行权衡的。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保障和比例原则都是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正当化条件,但两者在逻辑上有先后之别,本质内涵保障是解决能否限制的问题,而比例原则是解决如何限制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终身监禁的比较可以得出,德国和欧洲人权法院对终身监禁的合宪性采取了本质内涵保障审查,而美国采取比例原则审查的后果就是,只能判断个别类型的犯罪判处终身监禁是否合宪,但无法从根本上对终身监禁本身的合宪性进行反思,从而导致终身监禁的泛滥。我国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减刑,从目前来看适用特赦的情形也很少,对人身自由的本质内涵保障不利,有必要通过相关的合宪性改进来为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保留未来行使人身自由的可能性,从而符合《宪法》第28条规定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并重的刑罚目的。
关键词:
基本权利
本质内涵
比例原则
终身监禁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9期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
陈佩彤
摘要:
根据解释情形的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可分为解释型、创设型、综合型三种类型。立法解释的不同类型对应了不同的时间效力规则。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取决于其解释情形,解释型法律解释应从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创设型法律解释应从解释发布之日或规定之日起生效,综合型法律解释生效时间应作分类讨论。立法解释的失效时间取决于解释对象的效力变动情况。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解释型法律解释中存在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三者相互影响,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
关键词:
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溯及力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9期
新时代纪检工作中政治监督的深化
李晓明
摘要:
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负有政治监督及问责的重要职责与职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尤其是刚刚修改和生效的党纪处分条例,把政治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并扩大了政治监督的内容与范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政治监督必须与时俱进进行理论提升,深刻认识到加强政治监督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科学性。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就深化政治监督的使命和时代要求作出回应,在提升理论认知的基础上,完善制度、推动实践和落实质效,以期新时代党的政治监督顺应实践要求和整体态势,并持续深化,形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合力,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以及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党的自我革命与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
新时代
党的纪律检查
政治监督
深化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9期
新《行政复议法》变更决定制度的功能导向及其规范展开
黄涧秋
摘要:
新《行政复议法》中的变更决定制度包括三个功能导向,分别是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强化基于行政自制的内部监督。变更决定在否定原行政行为效力上与撤销决定存在质的区别;变更决定与部分撤销决定分别适用于原行政行为不同的处理结果;变更决定与责令重作决定择一适用需考虑两个因素。变更决定的三种适用情形呈现出行政行为违法程度依次递进的格局,应从决定结果、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三个方面推动变更决定的适用空间扩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变更决定制度中具有“安全阀”的作用,应避免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地位受到不当抑制,允许补充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变更决定中心主义已经初现端倪,但其实效性仍然有待检验。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变更决定
决定体系
禁止不利变更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3期
行政判决理由效力的解构与重塑
马立群
摘要:
行政判决理由效力在实践中存在裁判观点分歧,主要有既判力、争点效、预决效力、拘束力四种观点。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概括性的履行判决、答复判决等属于典型的“无色判决”,判决主文通常仅宣示裁判的结果而未完整包含审理和裁判的具体内容,因而必须通过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才能明确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行政判决理由效力的构建应摒弃“全有或全无”的二元确认模式,以防止程序空转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在分解判决理由要素的基础上进行区别化塑造。行政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产生预决效力和既判力的遮断效。对于法律适用理由,撤销重作判决的理由具有法定的既判力,其他判决类型采用一体的既判力说作为解释基准,契合我国的诉讼结构和司法实践,即判决理由中对诉讼标的构成要素作出的判断产生既判力的拘束作用。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判决理由
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既判力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9期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司法路径
刘莉
摘要:
近年来,我国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高的问题持续存在,行政案件程序空转问题日益突出,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问题未能有效解决。为切实改善行政审判“案结事不了”的司法现状,推动行政审判向回应性司法转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探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有效路径,应全面更新行政审判理念,推动行政争议前端化解,加强全流程实质化解能力建设,以期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司法智慧。
关键词:
行政争议
能动司法
司法智慧
法治政府
论文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3期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难点及解决对策
鞠明君
摘要:
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高质效推进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但从实践来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面临线索来源受限,办案机制不完善和监督效果缺乏保障等挑战,检察机关需从依法履职和引入社会参与双向发力,推进信息共享、衔接平台建设,在办案中践行“穿透式”监督,实现审查全覆盖,构建多维度跟踪监督机制,切实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检察建议
公众参与
论文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17期
轻罪治理的目标导向、划分基准与刑事法回应
陈伟
摘要: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有效提升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水平与治理效能是轻罪治理这一命题提出的核心主旨与目标归宿。我国刑法之中对重罪与轻罪并无明确表述,应立足本土法治对轻罪范畴进行合理界定。轻罪治理是未然之罪与已然之罪的综合治理,仅以法定刑作为轻罪划分基准忽略了犯罪治理的动态性和实践需求,应以宣告刑或者拟宣告刑为基准来识别轻罪,从而更好对接轻罪治理所追求的目标导向。实践中的轻罪治理呈现多维度面向,在刑事法上需要实现该当性惩罚与治理之间的协调平衡,同时要求刑事内外的兼顾融合,通过多元手段和综合治理策略,实现治理目的覆盖下的效益提升。
关键词:
轻罪治理
目标导向
轻罪范畴
宣告刑
刑事法回应
论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2024年9期
论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付立庆
摘要:
诈骗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于“数额较大”的认识,概括故意的场合能够肯定诈骗故意,间接故意的场合也可能肯定诈骗故意。认定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同时存在”原则,即,在实施欺诈行为之时就需要具备诈骗故意以及非法获利的目的,而不能承认事后故意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一方需要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非单纯的非法占有目的。恰当认定诈骗罪的“非法获利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而言,只有在肯定了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前提之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同罪的主观要素,这样才能更好地坚守诈骗罪的定型性。
关键词:
诈骗故意
概括故意
间接故意
非法获利目的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9期
职务公正性作为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再提倡??以规范目的与保护法益相分离为视角
郝川
袁瑞
摘要:
当前学界关于受贿罪保护法益的讨论,基本是立足于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角度,围绕职务行为可收买性说与职务行为公正性说展开。我国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发生了从无到有,再到司法解释将其逐步虚化的演变。与之相对,为了发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功能,一些学者立足于实定法,力图从构成要件中发现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代表性的法益学说经历了廉洁性说到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说,再到公职不可谋私利说的发展。由于不可收买性说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之间存在无法弥合的罅隙,更能解读受贿罪全部行为类型的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在学界占据了上风。集体法益的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是根据受贿罪构成要件推导而来,可以说,规范是什么,集体法益便保护什么。集体法益静态、封闭的特征使其无法发挥对动态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而且由于内容抽象,也不能为受贿罪立法提供正当性根据,仅仅起着犯罪分类的作用。因此,应取消集体法益概念,将受贿罪保护法益理解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这样,职务行为公正性能为受贿罪的立法正当性以及违法性提供根据,规范目的能解释普通受贿罪构成要件由紧到松的缘由,并且为犯罪分类提供标准。此外,职务行为公正性说,也能回应国内学者的质疑,因为大多渎职罪的渎职行为与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并不一致,其并非普通受贿罪对应的实害犯。
关键词:
受贿罪
保护法益
规范目的
个人法益
集体法益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9期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限缩研究
孙国祥
摘要: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倾向,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寻衅滋事罪犯罪圈不断扩大的成因复杂。尽管现阶段废除寻衅滋事罪的主张既不现实,也不可取。但无论是对保障公民权利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坚守,还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都应秉持审慎和克制。对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不是出于特定的寻衅滋事动机目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网络谣言单纯影响网络秩序,没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现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不宜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对“闹访”“医闹”行为,应结合利益衡量与平衡的解释方法谨慎认定行为的性质。刑法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是有限度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司法可采取多元化的处理方法,其中,客观危害不重、主观恶性不深的,可依法予以出罪或者免除处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司法限缩
网络寻衅滋事
口袋罪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9期
申诉启动刑事再审的证据类型区分与审理方式优化
李作
摘要:
通过申诉启动刑事再审程序难是导致冤假错案不易被纠正的直接原因。从证据维度考察,再审程序启动难既归因于申诉人随意套用证据理由提起申诉,亦与法院和检察院过度拔高再审程序启动的证据要求密切相关。从程序维度考察,同质化的审理方式无法满足不同的申诉证据类型纠错指向,导致原判决、裁定即使明显错误也难以及时被纠错。审视《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及近年来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的典型案件,可以提炼出证据错误型、证据不足型和证据矛盾型三种以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理由。证据错误型指向原判决、裁定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由于这一申诉证据内容往往在再审审查时就能被查清,因此其再审审理的目的在于快速纠错,法院可以在“调查讯问”后尽快改判。而证据不足型和证据矛盾型指向原判决、裁定定罪量刑存疑,再审审查只是动摇了法官的心证,案件事实需要通过再审审理进一步查明,法院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刑事再审
证据类型
审理方式
无罪类型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9期
立格文摘
导出
2024年第12期
上一期
下一期
法学理论
亚当?斯密、哈耶克与英国普通法的演进
论法治体系概念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理论
反思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思维??探求一种谦抑限制的标准
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良法的德性价值
法律史
清代循吏法律实践中的“中道”理念
“经义原则”还是“权变思维”:董仲舒春秋决狱司法功能重述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我国农地流转的法制向度与规则再造
《学位法》正当程序制度的价值意蕴、问题识别与规范进路
预防性法律制度建构的进路与方法??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未病”之治
中国宪法权力监督功能的规范分析
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保障--以终身监禁为例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
新时代纪检工作中政治监督的深化
新《行政复议法》变更决定制度的功能导向及其规范展开
行政判决理由效力的解构与重塑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司法路径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难点及解决对策
刑法学
轻罪治理的目标导向、划分基准与刑事法回应
论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职务公正性作为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再提倡??以规范目的与保护法益相分离为视角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限缩研究
民商法学
诉讼法学
申诉启动刑事再审的证据类型区分与审理方式优化
经济法学
国际法学
军事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国家安全学
亚当?斯密、哈耶克与英国普通法的演进
朱华辉
摘要:
英国自由被视作政治中道与渐进主义的典范,这尤其体现为其不可追溯的普通法传统与宪制的连续性。哈耶克就曾视英国历史为一种自发秩序,并认为苏格兰启蒙运动发扬了这一辉格史学精神。然而,作为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亚当?斯密实际上反驳了哈耶克继受的辉格史学。斯密认为普通法并非习俗的自发产物,而是诺曼征服后秩序重组的革命性成果;为普通法律师所敌视的衡平法庭则是不可或缺的外部补足。斯密对普通法与英国历史的理解展现了其“怀疑主义辉格派”的形象。
关键词:
亚当?斯密
哈耶克
《法理学讲义》
普通法
王权
论文出处:
《政治思想史》 2024年3期
论法治体系概念
侯学宾
摘要:
“法治体系”是一个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实践“系统集成”的统合性概念,体现了政治性与法律性、系统性与规范性、民族性与人类性、实践性与理论性、现实性与理想性、法律规范主导性与其他社会规范补充性的有机统一。“法治体系”概念呈现了中国法治实践的系统性品质,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概念,具有强大的方法论意义。
关键词:
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内涵
法治体系构成
法治体系意义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9期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理论
王旭
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建立“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通过贯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三大主题,遵循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双重逻辑,聚焦政权建设与国家治理两条主线,原创性提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个独立范畴。这个范畴的学理内涵建立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五个关系性命题之上,以三个支撑性原理为理论根据,围绕四个逻辑层次,从国家性质、国家目标、国家形态、国家组织与治理、国家安全等五个方面建构了总体性理论,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原创性命题。加快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三大体系建设”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国家制度
法律制度
国家治理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9期
反思以后果为导向的司法裁判思维??探求一种谦抑限制的标准
孙海波
摘要:
后果主义裁判颠倒了“法的发现”与“裁判的证立”,以预测的可能后果作为裁判思维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后果的预测和评价来选择法律并形成裁判结论。极端的后果论思维不可取,温和的后果论可细分为适用规则的后果主义与续造规则的后果主义,二者的适用均严格限定在疑难案件领域。后果论思维背后暴露了表面证立与虚假证立的问题,需要接受教义学的改造和限制。为此,需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构建限制的标准。在形式层面上,后果论思维运用应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任意摆脱法律的拘束。在实质层面上,后果论思维要接受合理性的检验,对后果的选择、评价及考量要考虑对未来类似案件的一般性影响,也要使后果考量在实质理由层面实现融贯,不得与法律的价值、基本原则及整体法秩序相冲突,确保后果主义裁判与依法裁判的立场保持一致。
关键词:
后果主义裁判
依法裁判
形式限制
实质限制
合理性
论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9期
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良法的德性价值
徐明
摘要:
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而中国式现代化下的丰富社会实践又推动良法产生新的价值意蕴。良法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具有“智”德性、“善”德性、“民”德性三重意蕴。“智”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明智、理智、睿智”的理性智慧制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善”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和善、友善、仁善”的情理道德制定,以“权利本位”赋予良法之“善”,以自由、正义等法律的目的价值赋予良法之“善”,以良好道德风尚赋予良法之“善”。“民”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为民、爱民、亲民”的民本情怀制定,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法应坚持系统思维的法治观,坚持党的领导,构建中国式现代化中良法德性价值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真正实现良法之治。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良法
“智”德性
“善”德性
“民”德性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9期
清代循吏法律实践中的“中道”理念
闫?羽
摘要:
循吏既是清代法律实践的重要群体,也是“中道”理念的主要诠释者。清代循吏在秉承前朝循吏共性的基础上,于民众教化、调诉息争、审冤断狱等法律实践中形成了内涵丰富的“中道”理念,包括“以教止争、以调息讼”的中和之道,“致公致允、审断平明”的中正之道,“援情入法、因势制宜”的时中之道。这些“中道”理念体现了清代循吏对“奉职循理”“恤人体国”等为政之德的自觉践行,反映出中国传统社会对教化与惩戒、人治与法治、国法与人情等重大命题的深刻思考,对于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与借鉴价值。
关键词:
清代循吏
法律实践
“中道”理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9期
“经义原则”还是“权变思维”:董仲舒春秋决狱司法功能重述
高汉成
摘要:
研究春秋决狱的学者,大都把关注焦点放在从春秋故事和微言大义中抽象出来的一些所谓的“经义原则”,认为正是这些“经义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而成为决狱的标准和依据,但从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具体案例来看,经义原则并没有成为与汉律并行或者效力高于汉律的法源性裁判依据和判例。从儒家思想中守经与权变的辩证关系出发,可以发现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思维模式,实际上是将当时的汉律视为“经”,将儒家经义原则视为“权”,儒家经义与汉律在春秋决狱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正是基于权变思维,董仲舒春秋决狱为汉初以来的疑狱奏谳制度提供了解决方案,作为汉代特殊的司法审判模式,弥补了汉律的时代局限,成为中国法治观念从“守文”的形式法治向“原心”的实质法治过渡的关键一环。原心论罪是儒家权变思维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论,使儒家价值观在明断是非中获得了重要的指导地位。随着儒家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进一步确立,董仲舒春秋决狱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其并不能涵盖汉代及后世司法的全貌。
关键词:
春秋决狱
经义原则
权变思维
原心论罪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4年9期
我国农地流转的法制向度与规则再造
陈小君
摘要:
历经“两权分离”“三权分置”改革,我国农地流转法规则供给渐见完善。即便农地流转规则被纳入物权体系框架之下,租赁乃至短期租赁作为农地流转的方式在实践中仍较为普遍。然而,农地租赁的法规则供给和管理运作与租赁现实需求相失调,私法规则的合同或物权适用方向犹疑未明,公法参与疲惫无力等问题明显。基于农地租赁与一般租赁的一致性、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动力、合同法的价值功能要素等,可以发现农地租赁需求境况与现行法制向度存在若干偏差。农地流转规则再造应顺势而为,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为载体,完善细化农地租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应明文规定农地租赁的核心规则导向,具化农地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内涵;在《土地管理法》中,应基于租赁运作利益平衡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完善农地租赁的公权力监管规则体系,保障农地权利有序有效落实,促使农地流转向自愿集约规模的现代农业可持续方向发展。
关键词:
农地流转
农地租赁
法制向度
规则再造
论文出处:
《社会科学》 2024年9期
《学位法》正当程序制度的价值意蕴、问题识别与规范进路
刘旭东
摘要:
《学位法》正当程序制度扭转了学位立法“重实体、轻程序”的格局,得以从程序角度为学生的学位权益提供兜底保障,助益于规范高校学位管理权力,并为司法机关提供合法性裁判指引。但客观上,这一制度的流程内容尚不健全,没有充分关照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实践逻辑的差异性并作出区别处理,部分规则的明确性亦有待提升。《学位法》正当程序制度的规范进路包含三项内容:首先,引入听证、回避、专家评阅等机制,健全正当程序的流程内容;其次,为撤销学位设定更为严格的多数表决标准和撤销期间,规避违法的学位撤销可能给当事人及社会关系带来的巨大负面冲击;最后,提升正当程序规则的明确性,包括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的受理应采用形式审查或无条件受理的标准,将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的处理部门,明确两类复核决定“校内最终决定”的效力,并将复核程序作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前置环节。
关键词:
《学位法》
正当程序
不授予学位
撤销学位
学术复核
学位复核
论文出处:
《中国高教研究》 2024年9期
预防性法律制度建构的进路与方法??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未病”之治
杨凯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当前社会秩序示范的缺失,以及解决社会矛盾手段的不足,凸显了基层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在快速的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大潮中,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在社会治理重构中,党和国家如何针对这一现实难题积极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如何引领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的方向,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命题。
关键词:
法治现代化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社会治理法治化
基层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实难题
化解矛盾纠纷
法治建设
论文出处:
《中国法治》 2024年9期
中国宪法权力监督功能的规范分析
刘练军
摘要:
中国宪法的鲜明特色在于创置了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公民监督等多种类型的监督制度,展现出强大的权力监督功能。2018年监察委员会入宪,其权力监督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中国宪法构建了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明确了集中统一的监督领导体制,形塑了对监察委员会的多元化监督机制,为权力监督功能的发挥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平台。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一体性塑造了中国宪法的监督制度体系,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自我革命性则为其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动力源泉。中国宪法权力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还依赖于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
中国宪法
监督功能
权力监督
监察委员会
自我革命
论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2024年9期
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保障--以终身监禁为例
王锴
摘要:
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使得基本权利具有了一个国家权力不能触及的核心,一旦触及本质内涵即意味着公民丧失了行使该项基本权利的可能性。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导致公民彻底失去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不同于比例原则,它是受到绝对保护而无法在个案中进行权衡的。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保障和比例原则都是国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正当化条件,但两者在逻辑上有先后之别,本质内涵保障是解决能否限制的问题,而比例原则是解决如何限制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终身监禁的比较可以得出,德国和欧洲人权法院对终身监禁的合宪性采取了本质内涵保障审查,而美国采取比例原则审查的后果就是,只能判断个别类型的犯罪判处终身监禁是否合宪,但无法从根本上对终身监禁本身的合宪性进行反思,从而导致终身监禁的泛滥。我国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减刑,从目前来看适用特赦的情形也很少,对人身自由的本质内涵保障不利,有必要通过相关的合宪性改进来为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保留未来行使人身自由的可能性,从而符合《宪法》第28条规定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并重的刑罚目的。
关键词:
基本权利
本质内涵
比例原则
终身监禁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9期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
陈佩彤
摘要:
根据解释情形的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可分为解释型、创设型、综合型三种类型。立法解释的不同类型对应了不同的时间效力规则。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取决于其解释情形,解释型法律解释应从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创设型法律解释应从解释发布之日或规定之日起生效,综合型法律解释生效时间应作分类讨论。立法解释的失效时间取决于解释对象的效力变动情况。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解释型法律解释中存在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三者相互影响,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
关键词:
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溯及力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9期
新时代纪检工作中政治监督的深化
李晓明
摘要:
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负有政治监督及问责的重要职责与职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尤其是刚刚修改和生效的党纪处分条例,把政治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并扩大了政治监督的内容与范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政治监督必须与时俱进进行理论提升,深刻认识到加强政治监督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科学性。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就深化政治监督的使命和时代要求作出回应,在提升理论认知的基础上,完善制度、推动实践和落实质效,以期新时代党的政治监督顺应实践要求和整体态势,并持续深化,形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合力,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以及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党的自我革命与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
新时代
党的纪律检查
政治监督
深化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9期
新《行政复议法》变更决定制度的功能导向及其规范展开
黄涧秋
摘要:
新《行政复议法》中的变更决定制度包括三个功能导向,分别是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强化基于行政自制的内部监督。变更决定在否定原行政行为效力上与撤销决定存在质的区别;变更决定与部分撤销决定分别适用于原行政行为不同的处理结果;变更决定与责令重作决定择一适用需考虑两个因素。变更决定的三种适用情形呈现出行政行为违法程度依次递进的格局,应从决定结果、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三个方面推动变更决定的适用空间扩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变更决定制度中具有“安全阀”的作用,应避免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地位受到不当抑制,允许补充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变更决定中心主义已经初现端倪,但其实效性仍然有待检验。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变更决定
决定体系
禁止不利变更
论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3期
行政判决理由效力的解构与重塑
马立群
摘要:
行政判决理由效力在实践中存在裁判观点分歧,主要有既判力、争点效、预决效力、拘束力四种观点。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概括性的履行判决、答复判决等属于典型的“无色判决”,判决主文通常仅宣示裁判的结果而未完整包含审理和裁判的具体内容,因而必须通过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才能明确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行政判决理由效力的构建应摒弃“全有或全无”的二元确认模式,以防止程序空转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在分解判决理由要素的基础上进行区别化塑造。行政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产生预决效力和既判力的遮断效。对于法律适用理由,撤销重作判决的理由具有法定的既判力,其他判决类型采用一体的既判力说作为解释基准,契合我国的诉讼结构和司法实践,即判决理由中对诉讼标的构成要素作出的判断产生既判力的拘束作用。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判决理由
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既判力
论文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9期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司法路径
刘莉
摘要:
近年来,我国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高的问题持续存在,行政案件程序空转问题日益突出,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问题未能有效解决。为切实改善行政审判“案结事不了”的司法现状,推动行政审判向回应性司法转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探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有效路径,应全面更新行政审判理念,推动行政争议前端化解,加强全流程实质化解能力建设,以期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司法智慧。
关键词:
行政争议
能动司法
司法智慧
法治政府
论文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3期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难点及解决对策
鞠明君
摘要:
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高质效推进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但从实践来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面临线索来源受限,办案机制不完善和监督效果缺乏保障等挑战,检察机关需从依法履职和引入社会参与双向发力,推进信息共享、衔接平台建设,在办案中践行“穿透式”监督,实现审查全覆盖,构建多维度跟踪监督机制,切实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检察建议
公众参与
论文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17期
轻罪治理的目标导向、划分基准与刑事法回应
陈伟
摘要: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有效提升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水平与治理效能是轻罪治理这一命题提出的核心主旨与目标归宿。我国刑法之中对重罪与轻罪并无明确表述,应立足本土法治对轻罪范畴进行合理界定。轻罪治理是未然之罪与已然之罪的综合治理,仅以法定刑作为轻罪划分基准忽略了犯罪治理的动态性和实践需求,应以宣告刑或者拟宣告刑为基准来识别轻罪,从而更好对接轻罪治理所追求的目标导向。实践中的轻罪治理呈现多维度面向,在刑事法上需要实现该当性惩罚与治理之间的协调平衡,同时要求刑事内外的兼顾融合,通过多元手段和综合治理策略,实现治理目的覆盖下的效益提升。
关键词:
轻罪治理
目标导向
轻罪范畴
宣告刑
刑事法回应
论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2024年9期
论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付立庆
摘要:
诈骗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于“数额较大”的认识,概括故意的场合能够肯定诈骗故意,间接故意的场合也可能肯定诈骗故意。认定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同时存在”原则,即,在实施欺诈行为之时就需要具备诈骗故意以及非法获利的目的,而不能承认事后故意与事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一方需要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非单纯的非法占有目的。恰当认定诈骗罪的“非法获利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而言,只有在肯定了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前提之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同罪的主观要素,这样才能更好地坚守诈骗罪的定型性。
关键词:
诈骗故意
概括故意
间接故意
非法获利目的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9期
职务公正性作为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再提倡??以规范目的与保护法益相分离为视角
郝川
袁瑞
摘要:
当前学界关于受贿罪保护法益的讨论,基本是立足于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角度,围绕职务行为可收买性说与职务行为公正性说展开。我国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发生了从无到有,再到司法解释将其逐步虚化的演变。与之相对,为了发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功能,一些学者立足于实定法,力图从构成要件中发现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代表性的法益学说经历了廉洁性说到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说,再到公职不可谋私利说的发展。由于不可收买性说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之间存在无法弥合的罅隙,更能解读受贿罪全部行为类型的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在学界占据了上风。集体法益的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是根据受贿罪构成要件推导而来,可以说,规范是什么,集体法益便保护什么。集体法益静态、封闭的特征使其无法发挥对动态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而且由于内容抽象,也不能为受贿罪立法提供正当性根据,仅仅起着犯罪分类的作用。因此,应取消集体法益概念,将受贿罪保护法益理解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这样,职务行为公正性能为受贿罪的立法正当性以及违法性提供根据,规范目的能解释普通受贿罪构成要件由紧到松的缘由,并且为犯罪分类提供标准。此外,职务行为公正性说,也能回应国内学者的质疑,因为大多渎职罪的渎职行为与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并不一致,其并非普通受贿罪对应的实害犯。
关键词:
受贿罪
保护法益
规范目的
个人法益
集体法益
论文出处:
《河北法学》 2024年9期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限缩研究
孙国祥
摘要: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倾向,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寻衅滋事罪犯罪圈不断扩大的成因复杂。尽管现阶段废除寻衅滋事罪的主张既不现实,也不可取。但无论是对保障公民权利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坚守,还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都应秉持审慎和克制。对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不是出于特定的寻衅滋事动机目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网络谣言单纯影响网络秩序,没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现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不宜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对“闹访”“医闹”行为,应结合利益衡量与平衡的解释方法谨慎认定行为的性质。刑法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是有限度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司法可采取多元化的处理方法,其中,客观危害不重、主观恶性不深的,可依法予以出罪或者免除处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司法限缩
网络寻衅滋事
口袋罪
论文出处:
《法律适用》 2024年9期
申诉启动刑事再审的证据类型区分与审理方式优化
李作
摘要:
通过申诉启动刑事再审程序难是导致冤假错案不易被纠正的直接原因。从证据维度考察,再审程序启动难既归因于申诉人随意套用证据理由提起申诉,亦与法院和检察院过度拔高再审程序启动的证据要求密切相关。从程序维度考察,同质化的审理方式无法满足不同的申诉证据类型纠错指向,导致原判决、裁定即使明显错误也难以及时被纠错。审视《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及近年来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的典型案件,可以提炼出证据错误型、证据不足型和证据矛盾型三种以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理由。证据错误型指向原判决、裁定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由于这一申诉证据内容往往在再审审查时就能被查清,因此其再审审理的目的在于快速纠错,法院可以在“调查讯问”后尽快改判。而证据不足型和证据矛盾型指向原判决、裁定定罪量刑存疑,再审审查只是动摇了法官的心证,案件事实需要通过再审审理进一步查明,法院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刑事再审
证据类型
审理方式
无罪类型
论文出处:
《法学》 2024年9期
版权所有 ©2025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
与
或
非
与
或
非
与
或
非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