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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教师资格不能订立教师岗位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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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未取得教师资格不能订立教师岗位的劳动合同

作者:王忠 许庆涛

第一作者:王忠

机构:[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8

起止页码:82-8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教师资格;强制性规定;裁判要旨;解除权;教师岗位;民事合同;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资格准入制;

摘要:<正>【裁判要旨】国家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是教师岗位的合格主体。该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有别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定位不准,解除权行使中有法律漏洞。案号一审:(2012)西民初字第6747号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6176号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3.6[合同法] 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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