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未取得教师资格不能订立教师岗位的劳动合同
第一作者:王忠
机构:[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3
卷号:0
期号:8
起止页码:82-8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教师资格;强制性规定;裁判要旨;解除权;教师岗位;民事合同;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资格准入制;
摘要:<正>【裁判要旨】国家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是教师岗位的合格主体。该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有别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定位不准,解除权行使中有法律漏洞。案号一审:(2012)西民初字第6747号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6176号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D923.6[合同法] 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