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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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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出借方应对套牌车肇事承担连带责任被引量:0收藏 分享
作者:徐子良 赵俊
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  2011年18期
关键词:机动车号牌 肇事车辆 连带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  主观过错
摘要:【裁判要旨】套牌使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对于套牌肇事车辆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出借号牌或放任他人使用自己号牌的登记号牌车辆所有人.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定,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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