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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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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线索被掌握后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被引量:0收藏 分享
作者:竹莹莹 莫红 马雪晴
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  2017年5期
关键词:自动投案 犯罪线索 犯罪嫌疑人  机关  办案 裁判 自首 坦白
摘要:【裁判要旨】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具体犯罪线索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仅属于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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